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4號
PTDM,100,聲,174,20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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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啟斌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
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啟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啟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5 月確定,及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10月確定,並經接續執行,刑期合計4 年3 月,於民 國96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 月28日以 法矯字第10000004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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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