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一六號 原 告 白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頂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台灣康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興霖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聖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山聯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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