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賢龍
李文程
李明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賢龍、李文程及李明洋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3 人均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3 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