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0年度,8號
PTDM,100,交簡上,8,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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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徐榮興
即 被 告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067號中華
民國99年11月15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856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徐榮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 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 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其法 定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 金,原審斟酌上訴人即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被告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 刑已臻妥適。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本件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案可稽,且年事漸高, 更有高齡90併重度肢障之母親待養,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1 紙附案可稽,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 警惕,爰併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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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