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天卷
林清楨
許政維
胡文忠
邱世文
蘇再盛
任千里
游榮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
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
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
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
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
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
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5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
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