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99年度,1號
ILDV,99,重勞訴,1,201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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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天卷
      林清楨
      許政維
      胡文忠
      邱世文
      蘇再盛
      任千里
      游榮松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
  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
  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
  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
  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
  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
  號裁定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5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或逕將
  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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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