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天卷
吳進東
林清楨
李慶賀
許政維
胡文忠
邱世文
蘇再盛
任千里
游榮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2,518,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264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