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潘奕蓁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徐仟佑
徐上媛
徐晨恩
兼上三人共
同法定代理
人 吳素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被 告 林蔚容
林璟容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昱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