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號
ILDV,100,除,11,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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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通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 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 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 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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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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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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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添登 │ │96年3月5日 │2,000,000 │CH394252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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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