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1692號
TCEV,106,中簡,1692,2017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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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廖顯魁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廖吳員
      廖明杭
      廖明科
      廖明樑
      呂秋香
      廖揚民
      廖揚暉
      辜樹生
      辜文宣
      廖心瑞即廖素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
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
,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其所有,
因被告等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使原告受有得自由使用、收益所
有物之利益等損害,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無權占
用人即被告等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聲明並請求被告等人
應應共同給付原告本件起訴前回溯5年之當得利租金共新臺幣(
下同)365,000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
止,按月給付原告6,083元。依原告上開之主張,兩造間並無租
賃關係,本件顯非因租賃權而涉訟,復依原告上開聲明之請求,
其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65,000元,另後段部分,核屬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期間無從計算而推定為10年,故此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9,960元【計算式:6,083元12月10
年=729,960元】。又原告上開聲明前、後段之請求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729,960元核定之。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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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