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0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尚品原名李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
使用,嗣案外人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移轉予債權人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如第
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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