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79號
ILDV,100,司促,879,201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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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陳憬鋒
債 務 人 林耀祥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
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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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