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育心原名廖玫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育心原名廖玫秀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
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3,762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515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1,34
4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
年五月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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