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峻邑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耀
債 務 人 協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叁佰柒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與債權人簽訂連工帶料之工
程合約,約定付款方式為訂金百分之三十,貨到工地收百分
之七十,嗣工程完工後經結算總工程款為壹拾壹萬壹仟柒佰
捌拾伍元,扣除債務人已交付之訂金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參元
,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