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林和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肆仟捌佰壹拾
叁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90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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