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0號
ILDM,100,聲,100,20110214,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政良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政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受刑人柳政良因竊盜、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易字第398號、99年度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