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郭心潔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 ,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尚未全數核定,無法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 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司字第四四號 案卷,核閱無誤,且核以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 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B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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