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099號
SLDV,99,補,109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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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素珠等(即古長勝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
玖拾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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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