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素珠等(即古長勝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
玖拾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