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王木琳
相 對 人 丁趂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49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5 分之4 ,餘由聲 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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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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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 │ 49,411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一 ├─────────┼────────────┼────────┤
│ │土地複丈費 │ 19,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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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69,0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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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 │
│相對人應負擔:69,011×4/5=55,20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聲請人應負擔:69,011×1/5=13,8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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