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53號
SLDV,99,消債更,153,201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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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侯玉娟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4,100 元〔計算式:(14+1 ) ×34×10- 1000=4100〕,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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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