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159號
SLDV,99,司執消債更,159,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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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債 務 人 姜銀花即朱姜銀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一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保證人黃賢德擔保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姜銀花即朱姜銀花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 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 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所褓育對象之家長所出具之切 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7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 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96期,第1 至66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800 元,第67至96期每期清償9,30 0 元,則總清償金額為72萬7,800 元,清償成數為37.55%。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尚 有民國84年國瑞出廠及94年福特六和出廠之汽車各乙輛、公 告價值40元之投資乙筆,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184 頁)。然關於國瑞出廠之 汽車,年代久遠,價值甚微,原應報廢,惟尚欠稅款而無果 ,此有本院99年7 月22日公告之債權表附卷足佐;關於福特 六和出廠之汽車則係債務人姊夫劉議壬以債務人名義購買, 嗣於玉山汽車當舖質借10萬元,因無力償還該借款,該車由 玉山汽車當舖行使權利後即不知去向,此亦有劉議壬出具之 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卷可參,衡諸常情,堪信為 真。是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時之財產遠低於其更生方案之總 清償金額72萬7,800 元。準此,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之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50萬元,扣除必要支出35萬520 元後,餘14萬9,480 元,顯 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72萬 7,8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擔任家庭褓母乙職,於白日照顧鄰家 幼童,每月薪資收入1 萬2,500 元,無年終獎金等語,業據 提出債務人所褓育對象之家長龔元妹基本資料及該家長所出 具之切結書等資料(見本院卷第233 、237 頁),且核以大 臺北地區褓母托育費用統計調查表,日間托每名小孩每月托 育費用約1 萬2,000 元至1 萬7,000 元間,是債務人所陳尚 非無據。另債務人友人黃賢德即債務人次子姜○○(○年○ 月出生)之生父,除按月支付其子之扶養費外,每月尚資助 債務人9,000 元生活費並擔任本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復有 黃賢德出具之保證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足稽(見本院 卷第230 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合計2 萬1,500 元(計算 式:12,500+9,000 =21,500)。 ㈢又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是否合理,應參酌內政部公布之歷 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佐諸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見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卷第31至35、77至78頁),債務人 與其子女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核以內政部依99年12月29日 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所試擬之100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及債務人至多分擔2 分之1 對子女 之扶養費,債務人應以每月至多支出2 萬9,588 元{計算式 :14,794+(14,794÷2 )×2 =29,588}之個人生活費及 扶養費為當。則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期間每月支出費用{含 2 名未成年子女王○(○年○月出生)及姜○○(○年○月 出生)扶養費}共計1 萬4,605 元,顯低於上開最低生活費 標準,足徵債務人願以更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更生方 案盡最大之努力。
㈣且債務人願其子王○成年後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以增加還 款金額,使更生方案第67期以後每期清償9,300 元,顯見債 務人之還款誠意。
㈤另債務人對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 之保證債務,經本院依職權函詢臺灣銀行關於主債務人之履 約情形,據稱:主債務人朱○○及朱○○之就學貸款債務均 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按月還款,此有臺灣銀行100 年1 月31 日基隆營字第10000005821 號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43 至247 頁)。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臺灣銀行之保證債務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應依本院99年7 月22日公告債權表所載之債權 比率分配受償金額。




㈥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 過低;債務人因奢侈浪費行為而負擔債務;債務人正值壯年 ,應可再進行協商延長還款期數或兼職增加收入;債務人前 配偶之資力較高應課較高扶養義務等語。惟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 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 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 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 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 、負債原因、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 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需視其現有 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 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 可預測之事,難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且 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 年而 規劃(本條例第53條第2 項參照),自無再為延長清償期之 理。又債務人扶養費支出係以最低生活費為標準,惟其每月 僅支出遠低於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作為扶養其子之費用,其餘 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悉由其前配偶或其子生父負擔,難謂未 課以債務人前配偶或其子生父較高扶養義務。是以,債務人 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且其 為求增加清償成數,而將清償期延長為8 年並於其子王○成 年後提撥扶養費至更生方案,又提出保證人黃賢德擔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 適當、可行,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每期在每月21日給│
│ 付。 │
│2.第1 至6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8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
│ 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67至96期每期清償9,300 元。債權人│
│ 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193 萬8,276 元。 │
│4.清償總金額:72萬7,800 元。 │
│5.總清償比例:37.55%。 │
│6.黃賢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
│ 人。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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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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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7,698 │5.56% │378 │51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48,794 │7.68% │522 │71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81,303 │4.19% │285 │390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05,151 │5.42% │369 │505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5,407 │11.11% │756 │1,033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351,644 │18.14% │1,234 │1,687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503,068 │25.95% │1,765 │2,41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88,939 │4.59% │312 │427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106,352 │5.49% │373 │51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0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51,335 │2.65% │180 │246 │
│ │北區監理所(基隆│ │ │ │ │
│ │市監理站) │ │ │ │ │
├──┼────────┼─────┼────┼────┼────┤
│ 1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178,585 │9.21% │626 │857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1,938,276 │100% │6,800 │9,3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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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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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