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退夥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77號
SLDV,98,訴,677,2011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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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豐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鴻億間請求返還退夥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貳拾貳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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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