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300號
SLDV,98,訴,1300,2011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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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趙天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鄭勉
      林應雄
      林謙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一00年一
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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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