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6號
SLDV,100,除,6,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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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佳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國
代 理 人 陳英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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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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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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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幸聯實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25,000元 │SLA0000000 │98年10月31日 │
│ │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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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