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2號
原 告 許文貴
陳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
陸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佰捌拾陸萬零壹
佰元(本件訴訟標的1161建號建物及暫編建號8298號未辦建
物第一次保存登記建物及上開建物坐落之臺北市○○區○○
段三小段24-7、24-9、43-3地號土地拍定金額共計8,860,1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壹拾叁元,
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尚欠新台幣柒萬
肆仟伍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被告南天府代天宮之寺廟登
記資料及被告蔡景村、王梅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