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陳芳堯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阮振生
訴訟代理人 鄭惠芬
被 告 杜奇飛
劉發慶
張成華
張新正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肆萬捌仟壹佰叁拾伍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伍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尚欠新臺幣叁萬
捌仟肆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66 地號土地:
24,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65.23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4,048,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