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呂方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麗、楊淑華、楊鳳山、滕銘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
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