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2號
SLDV,100,補,162,2011021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廖尉如
上列原告與王舒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