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60號
SLDV,100,補,160,201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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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永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溢源機械鑿井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叁拾柒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陸仟陸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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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