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6號
SLDV,100,補,156,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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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進東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陳澤南
  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陳勇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以書
  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列陳「鍚」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為被告,惟
  卷附祭祀公業陳悅記開會通知函記載為陳「錫」說,請查明
  後具狀更正。
 ㈡提出書狀載明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因提起本件訴訟可獲
  得之財產上利益,本件應為祭祀公業陳悅記之財產按原告主
  張之派下權比例計算),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附錄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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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