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柏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齊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
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
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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