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劉胤鴻
被 告 林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萬肆仟柒佰肆拾元(本件訴訟
標的為坐落臺北市○○區○○段678 地號土地,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1,000 元×被告占用面積31.94 平方公
尺=新臺幣3,864,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
叁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