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張浚宏
相 對 人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55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350 萬元為擔保,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841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暨國庫存款收款書及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核閱 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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