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二十八號
債 務 人 陳建宏原名陳力勤.
代 理 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一、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提出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至同年十二月之收入證明 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扣繳憑單等)。 三、陳明債務人是否受領殘障給付?如有,自何時開始?每月 若干?並提出受款帳戶之入帳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明債務人之臺北西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號郵政存款儲金簿列載,九十九年十一月至一○○ 年二月間,每月均受有委發款項新臺幣(下同)二千元至 九千元不等金額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