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 請 人 浩銅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陸元,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相對人羅桂烽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㈢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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