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28號
SLDV,100,司促,2528,2011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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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崧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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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