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吉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崧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祐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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