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白爾詒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補正狀尾蓋章之必要,經本院於10 0 年1 月25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0 年1 月27日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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