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0年度,2號
SLDV,100,事聲,2,2011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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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郭亘峰
相 對 人 郭幸妤原名:郭幸.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99年12月8日98年度司執消
債更字第252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異議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即相對人)名下有36筆土地,公告現值即達新台幣 (下同)132 萬9,695 元,即時變賣不易,亦不應違反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 ㈡債務人持有南山人壽之投資型保單,原裁定僅以債務人片面 之詞,即採信債務人所辯,認該保單為債務人之妹以債務人 之名義投保,並未查詢債務人之妹繳納保費之資金流向及繳 款憑單,亦有不當。
㈢為此,聲明異議,求為廢棄原裁定,命債務人重新提出更合 理之更生方案。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 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債務人名下有36筆之不動產,公告現值達132 萬9,695 元乙 節,為債務人所自承,並有土地謄本等為證,堪可採信。而 原裁定所認可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僅為83 萬8,000元, 亦有原裁定之附表一之更生方案可參。是原裁定認可之更生 方案清償總額顯然低於債務人名下之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總 額。原裁定雖以,債務人名下之土地面積均非廣大債務人之 應有部分甚低,縱能出售亦無法達到公告現值之價值,復以 原裁定附表三編號31之土地為債務人名下土地面積較大且應 有部分較多之一筆,亦經債權人聲請拍賣,經四次拍賣無人 應買而撤回執行,因而認定系爭土地之實際價值無幾,而低 於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等語。惟原裁定附表標三標號31號土 地經債權人於97年間聲請拍賣,當時鑑定之價格即有65萬元 (參照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 號第64頁之本院97年10月



8 日士院木97執貴字第27149 號執行處通知之附表),而該 筆土地經依據土地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2 號 第140 頁)計算其公告現值關於債務人之部分僅42萬2,960 元,故債務人名下之土地是否比公告現值為低而毫無價值, 已有疑義。又上開土地係於97年間經債權人聲請拍賣,雖最 終因無人應買而撤回執行。惟債務人名下之土地如原裁定附 表三編號2 、3 號土地業於98年經台北縣政府徵收,用以興 建汐止市新長安橋新建工程,有台北縣政府98年12月14日北 府地徵字第09810460543 號函(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2 號第103 頁)在卷可參。是前次債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土地 之時間距離原裁定已經過二年,此間,債務人名下土地附近 又有新交通路線長安橋之興建,且又因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 ,債務人名下之土地是否仍然處於無法賣出且低於公告現值 或更低於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之狀態,實有疑義。 ㈡又債務人名下之南山人壽之投資型保單,雖債務人陳報係其 妹以債務人名義投資購買等語,惟並未提出保險金確實由其 妹繳納之證明文件,僅債務人片面所言,尚不足以採信。且 上開保單雖已經停繳,惟該投資型保單縱然停繳,但亦可能 有保單價值,如具有保單價值,即可能為債務人財產之一部 分,即應審查,債務人名下財產納入此保單金額後,更生方 案之清償總額是否仍高於依據清算程序時得以清償債權之財 產總額,而不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款 之規定。故此部分亦有待查明。
㈢綜上所陳,債務人名下既有土地及投資型保單等財產,原裁 定並未查明上開財產實際之價值及所有人,即逕為更生方案 之裁定,難謂無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64條第2 項第3 款 之規定。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予以廢棄,並由司法事務官本諸上開原 則,曉諭債務人調整更生方案後,另為適法之處理。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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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