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被 告 吳昱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吳昱霖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20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