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興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