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77號
KLDV,99,訴,277,201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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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興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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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