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陳水雲
陳英裕
蔡淑婷
蔡慧雯
蔡莉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勇、陳輝田、陳輝福、呂秀英、陳尚志、陳
志誠間確認應繼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陳水雲、陳英裕就被繼承人陳根 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法定特留分各14分之1繼承權存在 ,原告蔡淑婷、蔡慧雯、蔡莉雅就前揭遺產,其法定特留分 各42分之1繼承權存在,並請求被告陳亮勇、陳輝田、陳輝 福、陳輝榮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應予塗銷,原告就 本件訴訟標的所受之最大客觀利益,係原告就被繼承人遺產 前揭比例之特留分,又因前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明,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依原告陳報其初估計算之 前揭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5,938,626元,而原告等特 留分之保障合計為14之3,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5,558,277 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5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044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
│編號│遺產內容 │
├──┼────────────────────────┤
│⒈ │基隆市○○區○○段五堵北小段八五六地號權利範圍萬│
│ │分之二三八 │
├──┼────────────────────────┤
│⒉ │同上小段八五七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
├──┼────────────────────────┤
│⒊ │同上小段八五八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
├──┼────────────────────────┤
│⒋ │同上小段八五九地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三八 │
├──┼────────────────────────┤
│⒌ │基隆市○○區○○段一○二八之一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
├──┼────────────────────────┤
│⒍ │同上段一○三○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
├──┼────────────────────────┤
│⒎ │基隆市○○區○○段一二九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
├──┼────────────────────────┤
│⒏ │同上段一二九之一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
├──┼────────────────────────┤
│⒐ │新北市○○區○○段蚊子坑小段一○三地號權利範圍三│
│ │十六分之十一 │
├──┼────────────────────────┤
│⒑ │同上小段一○三之二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⒒ │同上小段一○五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⒓ │同上小段一○八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⒔ │同上小段一○八之二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⒕ │同上小段一○八之四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⒖ │同上小段一○八之五地號權利範圍三十六分之十一 │
├──┼────────────────────────┤
│⒗ │基隆市○○區○○段五堵北小段一六三九建號(即門牌│
│ │號碼基隆市○○區○○街110巷22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
│ │全部 │
├──┼────────────────────────┤
│⒘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17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
├──┼────────────────────────┤
│⒙ │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一三四巷一九號建物權利│
│ │範圍全部 │
├──┼────────────────────────┤
│⒚ │基隆市○○區○○路一三四巷一九之一號建物權利範圍│
│ │全部 │
├──┼────────────────────────┤
│⒛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存款99,033元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定期存款3,039,609元 │
├──┼────────────────────────┤
│ │基隆光二路郵局存款5,085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