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9號
KLDV,100,婚,19,2011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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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9號
原   告 葉木賢
被   告 潘玉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玉鸞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越南住居所及年籍資
  料)。
二、被告之入出境資料。
三、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
  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英文或越南文譯本各三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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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