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558號
KLDV,100,司促,1558,201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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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張文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文鶯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1日起至94年
    12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
    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
    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
    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
    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2
    月16日止累計124,745元未給付,其中63,597元為本金
    、60,576元為利息、5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文鶯  │100年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63597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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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