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基隆
債 務 人 趙南雄
趙清霖
柳美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南雄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
同債務人趙清霖及柳美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6,357元,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60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趙南雄於民國99年06月19日起,並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2,15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
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趙清霖及柳美華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柳美華、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276% │
│ │72152 │南雄、趙清│5月19日起 │ │ │
│ │元 │霖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柳美華、趙│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2152 │南雄、趙清│6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霖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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