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尉哲
王琳雅
黃曉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00號
、第3580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尉哲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上所黏貼之照片壹張、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之。
王琳雅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上所黏貼之照片壹張、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均沒收之。
黃曉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之詐欺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罪名及應處刑罰」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上所黏貼之照片壹張,沒收之。 事 實
一、黃尉哲、王琳雅係男女朋友關係,2 人自民國98年1 月間起 加入以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經理」、「主任」之成年男子 為首之臺灣、大陸地區兩岸詐欺集團,由「經理」、「主任 」指示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負責在臺灣刊登徵才之報 紙廣告,吸引不特定臺灣民眾打電話應徵,並以應徵工作需 交付帳戶提款卡為由,詐騙民眾交付渠等帳戶,以利用渠等 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等物,做為詐騙不特定民眾匯款之工具 ,黃尉哲、王琳雅再依「主任」、「經理」之指示,由黃尉 哲至特定地點收受受騙民眾所交付之帳戶提款卡等物、測試 帳戶提款卡是否可用、再於民眾匯款後負責提領詐騙款項、 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即俗稱之車手),王琳雅再依提領
、匯款情形紀錄並回報「主任」、「經理」,黃尉哲除自行 擔任車手外,另於98年6 月間邀陳韋志(參與時間為98 年6 月初起至同年9 月底止,涉案部分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 99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在案)、於98年10月間由王琳雅邀 黃曉玲(參與時間為98年10月27日起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 擔任車手。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加入前揭詐騙集團後, 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
㈠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主任」及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各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及之犯 意聯絡,以前述分工方式,先後對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施 以詐術,使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俟黃尉哲、黃曉玲依「經理」等 指示自附表一所示勾寶玉等人所交付之帳戶內提領「經理」 等人另以網路購物付款方式錯誤等其他方式,詐騙不特定被 害人匯入之款項後(詐騙其他被害人匯入該等帳戶部分,另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5 號判決在案),再 由王琳雅自行或指示黃曉玲再將匯款收據傳真至「經理」使 用之000000000000號電話,以回報「經理」。 ㈡黃尉哲、王琳雅另與「經理」、「主任」及姓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經理」、「 主任」於98年9 月26日以0000000000000 號撥打黃尉哲所使 用0000000000號電話指示黃尉哲前往指定處所,領取由「經 理」、「主任」等人以不詳方式取得之謝豐懋所有玉山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等物,待黃尉哲領取並 測試該提款卡可用後,再打電話回報「經理」上開帳戶帳號 ,供「經理」做為詐騙工具。「經理」及在大陸地區之成年 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號資料後,即於翌日(27日)下午 ,撥打陳秀菊之電話,對陳秀菊施以如附表二所示詐術,使 陳秀菊陷於錯誤,先後匯款新臺幣(下同)14,999元、29, 999 元,共計44,998元至謝豐懋上開帳戶內,旋由黃尉哲依 「經理」指示,自該帳戶領取詐騙得款項,再由王琳雅將匯 款收據傳真至「經理」使用之000000000000號電話,以回報 「經理」。
二、嗣因另案受黃尉哲所屬集團詐騙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黃俐禎 報請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處理後,經警聲請核准對 黃俐禎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通訊監查,並於98年11月11 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黃尉哲、王琳雅及黃曉玲位於桃 園縣平鎮市○○○路37巷4 弄13號住處執行搜索,查獲黃尉 哲、王琳雅及黃曉玲等3 人,並扣得黃尉哲所有經變造之「 詹偉傑」駕駛執照1 張、黃尉哲所有供犯如附表二所示詐欺
罪所用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0 ,內插置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如附表三所示與本 案無涉之各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周海祺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黃曉玲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黃曉玲於偵訊及本院 訊問時坦承在卷,互核其等3 人所供相符,並據如附表一、 二所示證人勾寶玉等人證述在卷,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書證附卷可稽,復有扣案變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1 張、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0 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可佐,被告3 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明確,均 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7 次之行為,被 告黃曉玲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5 次之行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二 所示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 告黃尉哲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偽造「邱繼德」駕駛執照 之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黃 曉玲各係以一個單一詐欺行為,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 取財罪,因而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就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黃曉玲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各論以一個詐欺取財罪(亦即被告黃 尉哲及王琳雅部分計論以7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曉玲部分 論以5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黃尉哲、王琳雅所犯如附表一 編號1、2及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與「經理」、「主 任」及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 黃曉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與 「經理」、「主任」及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尉哲及王琳雅 所犯8 次詐欺取財罪、被告黃曉玲所犯5 次詐欺取財罪,犯 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人不思藉 由正當途徑獲取報酬,竟參與詐騙集團對社會大眾行騙詐財 之犯行,致附表一、二所示勾寶玉等人遭詐害帳戶資料及財 物,而遭詐取帳戶資料之被害人,甚至因受訟累,又渠等所 參與之詐騙犯行,分工細密,被告黃尉哲及王琳雅尚屬該詐 騙集團直接受「經理」及「主任」指示領取包裹、提領詐騙 款項、記帳回報甚至另覓領款成員之地位,被告黃曉玲則係 受僱被告黃尉哲或協助其從事相同作業,渠等犯罪動機、手 段、罪數均屬可議,惟被告王琳雅因脊椎腫瘤壓迫下肢及膀 胱神經,導致下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有衛生署基隆醫 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中壢敏盛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及榮工保 險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 份(見本院卷第90-100頁),被 告黃尉哲學歷不高,求職均不易,鋌而走險參與詐騙集團犯 罪,另被告黃曉玲亦因求職困難,乃加入而受被告黃尉哲及 王琳雅指示參與本案犯行,渠等前均未曾因任何刑案經法院 判處自由刑以上刑度,素行尚可,又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及 黃曉玲雖參與多件詐欺犯罪,然因所屬詐騙集團分工精細, 故渠等所獲利益亦僅其中甚少部分,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等 一切情況,分別量處被告黃尉哲、王琳雅如附表一、附表二 所示之刑及量處被告黃曉玲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 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被告3 人各自應執 行之刑。又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 用之。」之規定,業經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 98年6 月19日公布):「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 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 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 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 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 力。」意旨,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為「第一項至第四項 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已於99 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是經依同法第2 條規定綜合比較新舊 法結果,被告3 人所犯各罪,依修正後之上開規定處斷,較 為有利,自應適用有利於被告3 人之新法,爰就被告3 人所 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關於宣告沒收及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之「詹偉傑」名義駕駛執照1 張,其上所黏貼之照片並
非真正之詹偉傑乙節,已據被告黃尉哲供明在卷,並據證人 詹偉傑結證屬實,扣案之「詹偉傑」名義駕駛執照,顯係遭 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以換貼照片之方式予以變造,是 該換貼之照片,顯屬被告3 人所有供渠等犯如附表一編號3 至編號7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規定,在被告3 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編號7所示詐 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經理」、「主任」之人 所購,供被告黃尉哲及王琳雅所用之物乙節,已據被告黃尉 哲及王琳雅供明在卷,且查渠2 人將之用以犯如附表二所示 之詐欺取財罪,有附表所示之通訊監查譯文可佐,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在被告黃尉哲及王琳雅所犯如附 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黃尉哲雖供稱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邱繼德之駕駛執 照,惟因該經變造之邱繼德駕駛執照未據扣案,且查無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3 人有再持以犯案之可能,為免將來執行困難 ,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三所示各物,查均與本案犯罪 事實無涉,且查無其他沒收依據,爰均不在本案宣告沒收, 並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辛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犯 罪 方 法 及 過 程│證 據│罪名及應處刑罰│
│號├──────┤ │ │ │
│ │交付帳戶時間│ │ │ │
│ ├──────┤ │ │ │
│ │被騙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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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勾寶玉 │黃尉哲、王琳雅與「經理」、「主任│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行│⑴警詢【98偵5008號卷│共同意圖為自己│
│ │98.09.19 │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一第10至14頁】 │不法之所有,以│
│ ├──────┤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家庭代工之│⑵偵訊【99偵2100號卷│詐術使人將第三│
│ │曾鈴雅(勾寶│虛偽廣告,經勾寶玉於98年8、9月間│ 第337至338頁、98偵│人之物交付,各│
│ │玉之女)所有│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與│ 5008號卷一第418 至│處有期徒刑叁月│
│ │之竹南郵局帳│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陳先生」│ 422頁】 │,如易科罰金,│
│ │號0000000000│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均以新臺幣壹仟│
│ │6423號帳戶 │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其信│ 第29至33頁、99訴14│元折算壹日。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9 月19│ 5號卷第15至17頁】 │ │
│ │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 │
│ │ │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市○○○路○段100 號統一超商「光│ 一第24至28頁】 │ │
│ │ │壢」門市予收件人「邱繼德」,並回│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報予該「陳先生」及告知金融卡使用│ 第339 頁、98偵5008│ │
│ │ │密碼。黃尉哲經通知後,乃於同日某│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時,持經其在不詳時間、不詳地點,│ 】 │ │
│ │ │以換貼其照片之方式,變造完成之「│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邱繼德」駕駛執照(未據扣案),前│ 第30頁、99訴145 號│ │
│ │ │往領取前揭勾寶玉寄送之資料,而行│ 卷第18至19頁】 │ │
│ │ │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⒊證人勾寶玉之證述:│ │
│ │ │生損害於邱繼德、勾寶玉、上開統一│⑴警詢【99偵2100號卷│ │
│ │ │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 第71至74頁】 │ │
│ │ │確性。 │⒋證人邱繼德之證述:│ │
│ │ │ │⑴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96至497頁】 │ │
│ │ │ │⒌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75頁】 │ │
│ │ │ │⒍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8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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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碧珊 │黃尉哲、王琳雅與「經理」、「主任│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行│⑴警詢【98偵5008號卷│共同意圖為自己│
│ │98.09.25 │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一第10至14頁】 │不法之所有,以│
│ ├──────┤絡,在報紙上刊登徵求電話接聽人員│⑵偵訊【99偵2100號卷│詐術使人將第三│
│ │邱珮綸(張碧│之虛偽廣告,張碧珊於98年9 月23日│ 338 頁、98偵5008號│人之物交付,各│
│ │珊之女)所有│,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與對方│ 卷一第418至422頁】│處有期徒刑叁月│
│ │之竹田郵局帳│聯繫,再由對方已成年之男性成員向│⑶庭訊【本院卷第29至│,如易科罰金,│
│ │號0000000000│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帳戶資│ 33頁、99訴145 號卷│均以新臺幣壹仟│
│ │9208號帳戶 │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張碧珊信以│ 第15至17頁】 │元折算壹日。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9 月25日│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 │
│ │ │,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摺│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市│ 一第24至28頁】 │ │
│ │ │中山東路二段100 號統一超商「光壢│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門市予收件人「邱繼德」,並回報│ 第339 頁、98偵5008│ │
│ │ │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知金融卡使用│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情後,於│ 】 │ │
│ │ │同年月某日,持上開變造之「邱繼德│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之│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5號卷第18至19頁】 │ │
│ │ │邱繼德、張碧珊、上開統一超商及監│⒊證人張碧珊之證述:│ │
│ │ │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⑴警詢【99偵2100號卷│ │
│ │ │ │ 第106至108頁】 │ │
│ │ │ │⒋證人邱繼德之證述:│ │
│ │ │ │⑴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96至49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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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海祺 │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⑴警詢【98偵5008號卷│、黃曉玲共同意│
│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98.10.27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電│⑵偵訊【99偵2100號卷│所有,以詐術使│
│ │98.10.31 │話交友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周海祺│ 338頁、99他526號卷│人將本人之物交│
│ ├──────┤於98年10月20日,閱覽該廣告後,以│ 第22至23頁、98偵50│付,各處有期徒│
│ │蘆洲郵局帳號│報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 08號卷一第418至422│刑叁月,如易科│
│ │000000000000│「林經理」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 頁】 │罰金,均以新臺│
│ │41號帳戶、第│歷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幣壹仟元折算壹│
│ │一商業銀行華│云,致周海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第29至33頁、99訴14│日。扣案變造之│
│ │江分行帳號20│,先後於同年月27及31日,依指示將│ 5號卷第15至17頁】 │「詹偉傑」駕駛│
│ │000000000號 │其履歷表、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執照上所黏貼之│
│ │帳戶 │金融卡寄至桃園縣中壢市○○○路 │⑴警詢【98偵5008號卷│照片壹張,沒收│
│ │ │132號1樓統一超商「華愛」門市予收│ 一第24至28頁】 │之。 │
│ │ │件人「詹偉傑」,並回報予該「林經│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理」及告知金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 第339 頁、98偵5008│ │
│ │ │經通知知悉此情後,於同年月某日,│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持經不詳之人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 】 │ │
│ │ │造完成之「詹偉傑」駕駛執照(已扣│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案)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之駕駛執│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詹偉傑│ 5號卷第18至19頁】 │ │
│ │ │、周海祺、上開統一超商及監理機關│⒊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 │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24至28頁】 │ │
│ │ │ │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 │ 第367 頁、98偵5008│ │
│ │ │ │ 號卷一第414至415頁│ │
│ │ │ │ 】 │ │
│ │ │ │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 │ 卷第29至33頁】 │ │
│ │ │ │⒋證人周海祺之證述:│ │
│ │ │ │⑴偵訊【99他526 號卷│ │
│ │ │ │ 第13至15頁】 │ │
│ │ │ │⒌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⑴警詢【98偵5008卷一│ │
│ │ │ │ 第126至129頁】 │ │
│ │ │ │⑵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77至480頁】 │ │
│ │ │ │⒍刊登徵才虛偽廣告之│ │
│ │ │ │ 報紙影本【99他526 │ │
│ │ │ │ 號卷第17至18頁】 │ │
│ │ │ │⒎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他526 │ │
│ │ │ │ 號卷第19頁】 │ │
│ │ │ │⒏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2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41至│ │
│ │ │ │ 42頁】 │ │
│ │ │ │⒐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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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宗富 │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⑴警詢【98偵5008號卷│、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5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報紙上刊登徵求接聽│⑵偵訊【99偵2100號卷│所有,以詐術使│
│ │嘉義大林郵局│電話之虛偽廣告,江宗富於98年11月│ 338 頁、98偵5008號│人將本人之物交│
│ │帳號00000000│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電話│ 卷一第418至422頁】│付,各處有期徒│
│ │288197號 │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已成年之成員│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刑叁月,如易科│
│ │ │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及金融帳戶│ 第29至33頁、99訴14│罰金,均以新臺│
│ │ │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致江宗富信│ 5號卷第15至1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年11月│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日。扣案變造之│
│ │ │5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列帳戶│⑴警詢【98偵5008號卷│「詹偉傑」駕駛│
│ │ │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臺北縣土│ 一第24至28頁】 │執照上所黏貼之│
│ │ │城市○○路○段290 號統一超商「頂│⑵偵訊【99偵2100號卷│照片壹張,沒收│
│ │ │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傑」,並回│ 第339 頁、98偵5008│之。 │
│ │ │報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知金融卡使│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情後,│ 】 │ │
│ │ │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造之「詹偉│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使變造│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 5號卷第18至19頁】 │ │
│ │ │於詹偉傑、江宗富、上開統一超商及│⒊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24至28頁】 │ │
│ │ │ │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 │ 第367 頁、98偵5008│ │
│ │ │ │ 號卷一第414至415頁│ │
│ │ │ │ 】 │ │
│ │ │ │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 │ 第29至33頁】 │ │
│ │ │ │⒋證人江宗富之證述:│ │
│ │ │ │⑴警詢【99偵2100號卷│ │
│ │ │ │ 第255至258頁】 │ │
│ │ │ │⒌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126至129頁】 │ │
│ │ │ │⑵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77至480頁】 │ │
│ │ │ │⒍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5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7至│ │
│ │ │ │ 42頁】 │ │
│ │ │ │⒎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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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趯峰 │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⑴警詢【98偵5008號卷│、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6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交│⑵偵訊【99偵2100號卷│所有,以詐術使│
│ │宜蘭頭城郵局│友電話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林趯峰│ 338 頁、98偵5008號│人將本人之物交│
│ │帳號00000000│於98年11月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 卷一第418至422頁】│付,各處有期徒│
│ │377434號帳戶│以報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已│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刑叁月,如易科│
│ │ │成年之女性成員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 第29至33頁、99訴14│罰金,均以新臺│
│ │ │歷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 5號卷第15至1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云,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日。扣案變造之│
│ │ │於同年11月6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⑴警詢【98偵5008號卷│「詹偉傑」駕駛│
│ │ │、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 一第24至28頁】 │執照上所黏貼之│
│ │ │至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90 號統│⑵偵訊【99偵2100號卷│照片壹張,沒收│
│ │ │一超商「頂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 第339 頁、98偵5008│之。 │
│ │ │傑」,並回報予該詐騙集團成員及告│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知金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 】 │ │
│ │ │悉此情後,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造之「詹偉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而行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 5號卷第18至19頁】 │ │
│ │ │足以生損害於詹偉傑、林趯峰、上開│⒊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統一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之正確性。 │ 一第24至28頁】 │ │
│ │ │ │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 │ 第367 頁、98偵5008│ │
│ │ │ │ 號卷一第414至415頁│ │
│ │ │ │ 】 │ │
│ │ │ │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 │ 第29至33頁】 │ │
│ │ │ │⒋證人林趯峰之證述:│ │
│ │ │ │⑴警詢【99偵2100卷第│ │
│ │ │ │ 259至261頁】 │ │
│ │ │ │⒌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⑴警詢【98偵5008卷一│ │
│ │ │ │ 第126至129頁】 │ │
│ │ │ │⑵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77至480頁】 │ │
│ │ │ │⒍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262頁】 │ │
│ │ │ │⒎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 紙【│ │
│ │ │ │ 99易463 號卷第39頁│ │
│ │ │ │ 】 │ │
│ │ │ │⒏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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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思潔 │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⑴警詢【98偵5008號卷│、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6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電│⑵偵訊【99偵2100號卷│所有,以詐術使│
│ │玉山銀行新莊│話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邱思潔於98│ 338 頁、98偵5008號│人將本人之物交│
│ │分行帳號0059│年11月間某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 卷一第418至422頁】│付,各處有期徒│
│ │000000000號 │載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刑叁月,如易科│
│ │帳戶 │林經理」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 第29至33頁、99訴14│罰金,均以新臺│
│ │ │表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 5號卷第15至1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日。扣案變造之│
│ │ │同年11月6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⑴警詢【98偵5008號卷│「詹偉傑」駕駛│
│ │ │左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 一第24至28頁】 │執照上所黏貼之│
│ │ │臺北縣土城市○○路○段290 號統一│⑵偵訊【99偵2100號卷│照片壹張,沒收│
│ │ │超商「頂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傑│ 第339 頁、98偵5008│之。 │
│ │ │」,並回報予該「林經理」及告知金│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融卡使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 】 │ │
│ │ │情後,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造之│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詹偉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使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 5號卷第18至19 頁】│ │
│ │ │生損害於詹偉傑、邱思潔、上開統一│⒊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超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確性。 │ 一第24至28頁】 │ │
│ │ │ │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 │ 第367 頁、98偵5008│ │
│ │ │ │ 號卷一第414至415頁│ │
│ │ │ │ 】 │ │
│ │ │ │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 │ 第29至33頁】 │ │
│ │ │ │⒋證人邱思潔之證述:│ │
│ │ │ │⑴警詢【99偵2100號卷│ │
│ │ │ │ 第284至285頁】 │ │
│ │ │ │⒌證人詹偉傑之證述:│ │
│ │ │ │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126至129頁】 │ │
│ │ │ │⑵偵訊【98偵5008號卷│ │
│ │ │ │ 一第477至480頁】 │ │
│ │ │ │⒍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 │【99偵2100號卷第289 │ │
│ │ │ │ 頁】 │ │
│ │ │ │⒎黑貓宅急便寄件人收│ │
│ │ │ │ 執聯影本【99偵2100│ │
│ │ │ │ 號卷第290頁】 │ │
│ │ │ │⒏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 │
│ │ │ │ 司99年12月3 日統速│ │
│ │ │ │ 字第217 號函暨宅急│ │
│ │ │ │ 便簽收單影本1紙【 │ │
│ │ │ │ 99易463 號卷第40頁│ │
│ │ │ │ 】 │ │
│ │ │ │⒐扣案經變造之詹偉傑│ │
│ │ │ │ 駕駛執照1 張。 │ │
├─┼──────┼────────────────┼──────────┼───────┤
│7│黃雯欣 │黃尉哲、王琳雅、黃曉玲與「經理」│⒈被告黃尉哲之自白:│黃尉哲、王琳雅│
│ ├──────┤、「主任」及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⑴警詢【98偵5008號卷│、黃曉玲共同意│
│ │98.11.06 │員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一第10至14頁】 │圖為自己不法之│
│ ├──────┤之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刊登徵求電│⑵偵訊【99偵2100號卷│所有,以詐術使│
│ │中國信託銀行│話接聽人員之虛偽廣告,黃雯欣於98│ 338 頁、98偵5008號│人將本人之物交│
│ │高雄分行帳號│年11月4 日,閱覽該廣告後,以報載│ 卷一第418至422頁】│付,各處有期徒│
│ │000000000000│電話與對方聯繫,再由對方自稱「劉│⑶庭訊【99易463 號卷│刑叁月,如易科│
│ │853號帳戶 │小姐」之人向其誆稱必須寄送履歷表│ 第29至33頁、99訴14│罰金,均以新臺│
│ │ │及金融帳戶資料以供薪資轉帳云云,│ 5號卷第15至17頁】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致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於同│⒉被告王琳雅之自白:│日。扣案變造之│
│ │ │年11月6 日,依指示將其履歷表、左│⑴警詢【98偵5008號卷│「詹偉傑」駕駛│
│ │ │列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金融卡寄至臺│ 一第24至28頁】 │執照上所黏貼之│
│ │ │北縣土城市○○路○段290 號統一超│⑵偵訊【99偵2100號卷│照片壹張,沒收│
│ │ │商「頂埔」門市予收件人「詹偉傑」│ 第339 頁、98偵5008│之。 │
│ │ │,並回報予該「劉小姐」及告知金融│ 號卷一第424至427頁│ │
│ │ │卡使用密碼,黃尉哲經通知知悉此情│ 】 │ │
│ │ │後,於同年月某日,持前揭變造之「│⑶庭訊【99易463 號卷│ │
│ │ │詹偉傑」駕駛執照前往領取,而行使│ 第29至33頁、99訴14│ │
│ │ │變造之駕駛執照之特種文書,足以生│ 5號卷第18至19頁】 │ │
│ │ │損害於詹偉傑、黃雯欣、上開統一超│⒊被告黃曉玲之自白:│ │
│ │ │商及監理機關對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⑴警詢【98偵5008號卷│ │
│ │ │性。 │ 一第24至28頁】 │ │
│ │ │ │⑵偵訊【99偵2100號卷│ │
│ │ │ │ 第367 頁、98偵5008│ │
│ │ │ │ 號卷一第414至415頁│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