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31號
KLDM,99,易,231,2011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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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31 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國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7、6
46、647、844、1686、2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國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李國雄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 99年6月21日,以99年度易字第34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嗣易服社會勞動552小時(履行期間99年9月23日至100 年 9月22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 年9月21日,以99年度簡字第78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被 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該院合議庭審理中(不構成累犯)。二、李國雄自98年3 月起,因一時失業困窘,而貪圖以詐騙謀財 方式帶來之利潤,竟與王任祥(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 號判決在案)、李金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楊明 璋(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 號判決在案),與其他在大 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大哥」、自稱「小弟」、自稱「 大姊」之女子及徐繼威(綽號海狗、二老闆,於98年間加入 ,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8年3 月起,共組橫跨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其中王任祥(綽號大胖), 自98年3、4月間起參與;李金穎(綽號阿柱),參與時間自 98年5月間迄同年8月間、98年10月迄查獲止;楊明璋(綽號 小楊),自98年6 月間起加入】,推由在大陸地區之自稱「 大哥」、「大姐」為首,並負責指揮、統合在臺灣之推由王 任祥為首之組成收集詐騙人頭帳戶集團,並約定其集團內分 工方式為:
⑴由王任祥負責招攬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之李國雄李金穎楊明璋,擔任收購該詐欺集團所需之人頭帳戶之工作,並 約定每日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至2千元,並由王任祥 或「大姊」負責刊登收購人頭帳戶廣告,俟於附表一所載人 頭帳戶金融卡之持有人與其等聯絡,表示有意願出售帳戶後 ,再由李國雄李金穎楊明璋於約定時間前往約定處所付 款及收受如附表一所載帳戶之金融卡暨密碼(如附表一所載 帳戶之持有人是否涉及幫助詐欺之犯嫌,均應由檢察官另行



偵辦),李國雄李金穎楊明璋於取得並測試所收購之人 頭帳戶金融卡可使用無誤後,再依王任祥之指示送至桃園縣 中壢新屋交流道尊龍客運站、中壢火車站置物櫃等處,由王 任祥聯絡在大陸之自稱「大哥」、「大姐」等詐騙集團成員 派人領取,作為佯騙被害人匯款之用。
⑵在大陸地區之自稱「大哥」、「大姐」、「小弟」等詐欺集 團成員,以撥打電話至臺灣佯稱網路購物轉帳設定錯誤、或 聊天室假色情應召詐財、或以假冒公務機關要求監管帳戶為 由、或以刊登虛偽拍賣訊息誘使被害人匯款等方式,致如附 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共計13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 一所示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內。
⑶在大陸之自稱「大哥」及何明樺則在大陸以電話指示梁崇銘廖盈泓等人,至桃園縣中壢市○○○○道尊龍客運站、中 壢市空軍一號巴士站等處,收取上開由李國雄等人所提供之 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等物;經測試金融卡確定可以使用後 ,以傳送簡訊方式將該等人頭帳戶帳號告知自稱「大哥」, 並迨「大哥」指示被害人匯款後,再由王任祥自該等帳戶提 領詐騙款項交予李國雄,由李國雄計算分配扣除自己與王任 祥可得之所收款項之報酬,並由王任祥將其餘詐騙所得款項 匯入在大陸地區自稱「大哥」等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 戶或至桃園觀音加油站等處交付指派前往收款者。 ⑷李國雄王任祥李金穎楊明璋等人間,則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行動電話隨時保持聯繫,俾利該詐騙集團得即時掌握當 下可使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及得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 害人匯款後即時領款,及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作為為上揭 行為時所用之工具。
⑸於98年7 月間某日,李國雄即因故脫離上開詐騙集團,爾後 並陸續由王幼獅【綽號小王】、梁崇銘【綽號小頭、阿梁】 及廖盈泓【綽號小鬼、阿泓】(其三人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 第231 號判決在案)等人於98年12月中旬某日起加入該上開 詐騙集團為詐騙等犯行。
三、嗣經警循線監聽追查後,先於99年1 月27日16時許,在桃園 縣大溪鎮○○路○段13號查獲廖盈泓,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8所示之物;復於99年2月1日23時39分,在桃園縣中壢市○ ○○街27號12樓拘獲梁崇銘,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之物;於99年2月2日分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226巷9號 、臺北縣樹林火車站前、桃園縣龜山鄉○○街75號4 樓等處 ,拘獲李金穎楊明璋王幼獅,並自李金穎楊明璋處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自王幼獅處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2-13



所示之物;又於99年2月8日下午6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路154 號前拘獲何明樺,再循線查獲上情。四、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 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而法院、檢察官以共犯 、共同被告身份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份既非證人,依法 自無庸具結,故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 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1373號、99年度臺上字第1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王 任祥李金穎楊明璋於本案以被告身份向檢察官或法官所 為之陳述,及同案被告王任祥李金穎嗣於本院100年2月10 日審判時中以證人身份經被告、檢察官之交互詰問,是本件 已保障被告李國雄之刑事訴訟法上對質詰問權,揆諸前揭說 明及依司法院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意旨,上開證人王任祥李金穎楊明璋於偵訊、審理時之證述,均俱有證據能力。二、查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 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又被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 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就證 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 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 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 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 規定,本院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 文書證據等,如下揭所示均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國雄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伊 去年的個人資料,有流入詐騙集團手中,因為伊看報紙應徵 工作,有被板橋判刑三個月,板橋有釐清伊跟他們不是共犯 關係,伊只是被騙去利用幫他們工作,判決已經確定,且伊 沒有帶領李金穎去收簿子,伊有告訴證人李金穎打電話給老 闆,說老闆是否要用李金穎,是老闆的事情,如果老闆要用 的話就會教他,伊不認識證人王任祥,伊覺得王任祥、李金 穎是故意陷害伊,伊就是被該集團陷害判處有期徒刑3 月等 云云。
二、本院查:
㈠本件被告李國雄渉犯詐欺取財案件之被訴自98年3 月間迄98



年7 月間止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0 號案件之被告李國雄渉犯詐欺取 財案件之被訴自98年8月16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之犯罪時間 ,二者間係不同之犯罪時間、態樣,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9年度易字第340 號及99年度簡字第7886號刑事判決書、本 院99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99 年度易字第231號卷三,第35至44頁)。再者,按刑法第28 條規定之共同正犯與刑法第30條規定之幫助犯之區別,前者 係行為人與其他共犯間具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分擔犯罪行為且 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惟後者係行為人以幫助意思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言,準此, 倘行為人確與其他共犯間具有犯意聯絡、犯罪行為分擔,縱 其僅分擔部分行為,仍構成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 同負責(參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意 旨)。是被告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0 號及 99年度簡字第7886號案件之判決係針對被告李國雄另案之居 於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地位,與本件被告李國雄係屬 犯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之犯罪事實間,二者迥然不同,自 不生一案兩罰之重複裁判情事,是被告李國雄所辯:其去年 的個人資料,有流入詐騙集團手中,因為伊看報紙應徵工作 ,有被板橋判刑三個月,板橋有釐清伊跟他們不是共犯關係 ,伊只是被騙去利用幫他們工作,判決已經確定等云云,實 與本案無涉,應堪認定。
㈡證人李金穎於本院100年2月10日審判時證述:「我有與被告 李國雄收人頭帳戶,時間是從98年5 月間開始的,我現在想 起來我是在97年10間認識被告李國雄的,我剛才講的98年10 月是我記錯了」、「我們共同的老闆是大胖子,我們不知道 名字,被抓到之前我們不知道大胖子的真實姓名,一直到被 抓之後才知道大胖子是剛剛坐在我旁邊的那位證人王任祥」 、「我們老闆打電話給我們去收簿子,並告訴我們今天要收 幾本,我們就依據老闆的指示去何處收受簿子,我沒有與李 國雄一起去收過簿子,只是剛開始進去的時候被告李國雄曾 經帶領我要如何收受簿子,是李國雄介紹我說他在從事收購 存摺帳戶的工作一天的報酬為二千元,被告李國雄告訴我說 如果我要應徵這份工作,要看報紙打電話給老闆,老闆會再 與我聯繫,並與我約在板橋火車站,並由在庭的被告李國雄 帶我去收帳戶的簿子,被告李國雄他有操作給我看,當次被 告李國雄有帶我到台北市的某處收到一本存摺簿子並且付給 對方三千元,收完之後被告李國雄有打電話給老闆,老闆並 且向李國雄說我可以下班,是由李國雄告訴我的。隔了大約



一個月左右,老闆自己打電話給我要我自己去收受存摺簿子 ,我就依據老闆的電話指示去收受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 」、「被告李國雄帶我那次收完簿子之後,他就打電話給老 闆,老闆就叫我下班,測試提款卡那部份是李國雄他有口頭 教我要如何操作,至於交付提款卡的地點是老闆會指示的, 不是被告李國雄教我」、「老闆要我們到銀行開立戶頭,並 將戶頭給老闆之後,老闆會將錢匯入我們的銀行戶頭,被告 李國雄也有講過老闆要他開立一個帳戶」、「(問:你於上 開99年2月2日警詢時,警方有提供編號1 至編號12號的照片 給你指認,而你當時有指認編號2 的照片就是綽號阿龍之人 ,有無此事?)有,編號2 的人之就是綽號阿龍,也就是在 庭的被告李國雄沒錯」、「(問:綽號阿龍的男子是否就是 在庭的被告李國雄?)是,他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們只知道 對方的綽號」、「(問:在庭的被告李國雄就是綽號阿龍, 他是負責向民眾收取金融存簿及提款卡,是否如此?)是的 」、「(問:你於98年6 月間透過在庭被告去應徵並且拜託 在庭被告幫你說情給你工作,而工作的內容及工資的計算你 都有在99年2月2日偵訊筆錄中告訴檢察官,是否如此?)對 ,我所言都是事實」、「(問:在庭的被告他算是你的師傅 ,綽號小楊是在同被告污老闆錢後打電話來應徵的,是否有 此事?)是有此事。當時我有聽大胖子有打電話向我抱怨說 老闆有將錢匯入被告李國雄的帳戶內,被告李國雄拿了錢之 後沒有去收簿子就跑了,並且電話也不回應,至於老闆的觀 念就是要讓我們之間不要互相聯絡,而大胖子也沒有告訴我 被告污了老闆多少錢」、「(問:你於本院99年5 月27日訊 問時稱你認識阿龍加入詐騙集團並且透過阿龍及在庭的被告 李國雄加入綽號大胖及被告王任祥之詐騙集團,是否有此事 ?)有,我講的這些都對」、「(問:在庭的被告與小楊、 小王是同事,都是收購金融提款卡給詐騙集團?)小王我不 知道,但是被告與小楊都是」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綦詳(見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1 號卷三,以下簡稱本院卷㈢,第95至 101 頁),核與證人王任祥於本院100年2月10日審判時證述 :「(問:你是如何稱呼被告李國雄,自己的綽號為何?) 就是稱呼阿龍(國語),我自己的綽號是『阿祥』,另外基 隆那邊都是稱呼我綽號『大胖』(台語)」、「被告李國雄 是看報紙應徵進來的,他是向綽號阿傑之人應徵的,阿傑之 人是綽號『大姊』那邊的人,被告的工作內容有時候是由阿 傑告訴他的,有時候是我告訴他的,我告訴被告的工作內容 是要被告去收購人頭帳戶的本子,並說好一本就給他壹仟元 的報酬,本子是交給『大姊』」、「(問:你給他的報酬如



何給付?被告於人頭帳戶集團內工作多久?)我是匯款給他 的。前前後後大約有二、三個月之久,確實時間我現在忘記 了,補充,我之前所陳述稱呼被告為阿龍,應該是『阿容』 ,後來我到基隆市警察大隊的時候才知道被告的綽號是阿龍 」、「(問:你於99年4 月26日警詢時有指認警方提供你辨 認的照片,你當時有指認編號2 的照片就是阿龍(台語), 有無此事?)對,那是警員提供給我看的」、「(問:你於 99年4月26日警詢時有告訴警方阿龍在98年7月間就加入了, 台灣是你擔任頭,阿龍是使用台新銀行,之後換成合作金庫 ,你聯絡阿傑匯錢給阿龍等人薪資,有將詳細情形告訴警方 並且製作警詢筆錄及指認相關的共犯,有無此事?)是有此 事,我所講的都是實在,詳細情形我都有向警方陳述,筆錄 的內容都是我講的,我也有指認」、「(問:你在99年4 月 26日偵訊時,你有說在庭的被告在98年3、4月加入做到98年 7、8月間,在庭被告被抓到之前就沒有做,一直到98年11月 間在庭被告又回來從事這份工作,一直從事到99年1 月份被 抓時,你有無將詳細的詐騙集團分工的情形以及阿龍的工作 分工有告訴檢察官並且有指認編號2 照片就是阿龍,是否如 此?)有,是有此事,我也有將詳細經過情形都告訴檢察官 」、「(問:你有叫阿龍去領帳戶並且發薪資給阿龍的下線 ,而阿龍有污掉你的錢,阿龍究竟污掉你的什麼錢,詳細情 形如何?)就是污掉我收本子的錢,當時錢有匯到阿龍及阿 柱的帳戶內,阿龍當時有將之前收的掛失帳戶給我,例如我 叫阿龍去收郵局的帳戶,阿龍並沒有去郵局收回我要他收回 的帳戶,他卻將之前人家已經掛失的帳戶拿回來充數,讓我 損失壹萬多元,所以我才說阿龍有污掉我的錢,之後我也沒 有找阿龍。後來我有告訴阿傑說如果要用阿龍的話要他自己 與阿龍聯絡,之後阿龍有再回來做的時候,便由阿傑與他聯 絡,而我指示阿龍去做事的時間是從98年3、4月起一直到98 年7、8月間為止,至於之後阿龍有再做,那是阿傑叫他做的 ,一直做到99年被抓的時候為止」、「(問:綽號阿柱的人 是否就是阿龍介紹進來工作的?在庭的證人李金穎是否就是 阿龍介紹進來你們這個集團並且負責收購人頭帳戶的金融簿 及提款卡?阿龍的工作分工是否也是收受人頭帳戶的銀行帳 戶、提款卡並且測試該卡是否可以使用?)對」、「(問: 你給阿龍的報酬如何計算?)一開始是一天二千元,後來改 成論件計酬,每件壹仟元,阿柱的報酬情形也是與阿龍一樣 。」、「我在偵訊的時候因為記得比較清楚,所以正確的講 法應該是阿柱是阿龍帶進來我們這個集團的才是正確」、「 (問:你有無將手機交給阿龍,並且是在中壢尊龍車站空軍



一號交給他的?阿龍是否算是你的外務?你叫阿傑將薪資匯 給阿龍再由阿龍將薪資拿給阿柱?)我是寄包在那個點,阿 龍去站裡面拿,那是要收購帳戶要聯絡用的手機。是的。有 時候是這樣沒錯,但有時候我會自己將薪資匯入阿柱的銀行 帳戶內」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㈢,第102 至 107 頁),再互核與證人楊明璋於99年2月2日警詢、偵訊筆 錄亦證述:「(問:你等所組之詐騙集團成員有幾位?姓名 、年籍為何?有老闆(胖子)、二老闆、阿柱、小王,之前 還有一個叫阿龍的,他們的真實姓名、年籍我不知道」、「 (問:你等所組之詐騙集團成員彼此如何分工?)大胖及二 老闆是負責刊登報紙騙取存簿,我及阿柱、小王、小龍是負 責去向民眾收取金融存簿及提款卡」、「(問:詐騙集團成 員(阿柱、小王、小龍)等人,於何時加入詐騙集團?)小 王是98年11月中旬從別家集團加入、阿柱及小龍都比我早進 入」、「(跟你一起收簿子的為何人?)阿龍、阿柱,我後 來有帶過小王,胖子跟我說小王是從其他集團調過來的,他 比我更厲害不需要我教」、「(問:你看過集團幾個人?) 阿龍、阿柱、胖子、二老闆、小王…」、「照片中的2 號很 像阿龍。其他除集團外的不認識」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 合(見99年度偵字第647 號卷第7至9頁、第138至139頁反面 ),足見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金穎王任祥楊明璋指認共犯 即本案被告李國雄確上開犯行,應係可信。是被告李國雄所 辯:伊沒有帶領李金穎去收簿子,伊有告訴證人李金穎打電 話給老闆,說老闆是否要用李金穎,是老闆的事情,如果老 闆要用的話就會教他,伊不認識證人王任祥,伊覺得王任祥李金穎是故意陷害伊等云云,與事實不符,應無可採。 ㈢又被告李國雄上開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王 任祥李金穎於本院100年2月10日審判時具結證述綦詳,互 核與證人即如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亦大致 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匯款執據、轉帳交易明細 、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得標賣場通知網頁影本、 偽造之新竹地檢署偵查卷宗資料影本、各該人頭帳戶聲請資 料(均詳見附表一所示),及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臺中銀行 存摺(含金融卡)孫紫萱1本、手機黑色sim卡號0000000000 000000支、中國信託存簿1本、聯邦銀行存簿1本、LG手機00 00000000號1支、anycalZ0000000 000 0號1支、劉昱廷身分 証影本1張、手機黑色sim卡號0000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 存摺-含金融卡孫靖1本、大雅郵局存摺含金融卡張榮裕1 本 、竹南郵局存摺含金融卡張冠文1 本、第一銀行存摺含金融 卡張冠文1本、中國信託中和分行存摺含金融卡1本、元大銀



行松山分行存摺金融卡林其昌1 本、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存摺金融卡1 本、手機:benq廠牌含0000000000號晶片卡等 在卷可徵。
㈣此外,復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47 號卷 ㈠卷附之李金穎0000000000電話99.01.25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第76、77頁)、廖盈泓0000000000電話99.01.25 電話通訊 監察譯文(第77頁至反面)、廖盈泓於99.01.25至統一蔣公 店領款照片2幀(第77頁反面)、李金穎於98.11.27 於統一 超商康雲店測試收購人頭帳戶(周虹初,板信內湖分行、00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照片4幀、8幀(第79、80頁)、 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李金穎 )(第84至86頁)、查扣李金穎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照片4幀(第88、89頁)、基隆市警察局扣押 筆錄、扣押目錄表(楊明璋)(第105至108頁)、王幼獅於 98.12.22於統一超商高屋店測試收購人頭帳戶(鄭政彥,渣 打士林簡易分行、000-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中國信託石 牌分行、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照片10幀(第121、1 22頁)、王幼獅於中壢尊龍客運站交付人頭帳戶照片共8 幀 (第124頁)、王幼獅帶同警方查獲物品照片共8幀(第125 至128頁)、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王幼獅吳佩如)(第130、131頁)、陳威佑渣打銀行0000000000 帳戶金融卡(第140 頁)、被告陳威佑與友人邱凱育至桃園 縣中壢市統一超商龍門超市提款影像共5幀(第141頁)、陳 威佑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第143至1 45頁)、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陳威 佑)(第147至149頁)、廖盈泓處查扣之林劭陽(00000000 000000)、石文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台灣郵政00000000000000 0、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金融卡影印本(第160、161頁)、廖盈泓0000000000號手機 內簡訊(郵局:00000000000000、華南000000000000、郵局 00000000000000)照片(第163至165頁)、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廖盈泓)(第175 至 178 頁)、被害人周柏翰警詢筆錄、遭詐騙交易明細、被害 人陳金國警詢筆錄、遭詐騙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劉 裕成警詢筆錄、遭詐騙交易明細、被害人邱垂勇警詢筆錄、 合庫存摺內頁影本、遭詐騙交易明細、被害人陳信東警詢筆 錄、花蓮二信存摺內頁影本、被害人陳彥玲警詢筆錄、遭詐 騙交易明細、被害人劉俊賢警詢筆錄、遭詐騙交易明細、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年聲監字000036號,時間:99



.01. 2610:00至99.02.14 10:00電話:0000000000(王任祥 )(第211至213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年聲 監字000003號,時間:99.01.06 10:00至99.01.16 10:00電 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第214至216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年聲監字 0000 33號,時間:99.01. 20 10:00至99.02.14 10:00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廖盈泓)、0000000000、0000 000000000(何明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何明樺)(第217至220頁)、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通訊監察書99年聲監字0000 41號,時間:99.01.26 10 : 00至99.02.14 10:00電話:0000000000(楊明璋)、0000 000000、0000000000(梁崇銘)(第221至223頁)、000000 0000(楊明璋私人手機)電話通聯記錄(98.10.28至10.31 )(第531頁)、0000000000(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8. 10.21 至98.10.21)(第532至537頁)、0000000000(楊明 璋)電話通聯記錄(98.11.26至98.11.27)(第538、539頁 )、0000000000(楊明璋)電話通聯記錄(98.11.11至98.1 1.11)(第542、543頁)、0000000000(王任祥)電話通聯 記錄(98.11.9至98.11.10)(第543至548頁)、000000000 0(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8.12.30至98.12.31)(第551 至553頁)、0000000000(李金穎)電話通聯記錄(99.01.2 1至99.01.21)(第554頁)、0000000000(王任祥)電話通 聯記錄(98.12.26至98.12.26)(第555頁)、0000000000 (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9.01.27至99.01.27)(第556 頁)、0000000000(李金穎)電話通聯記錄(99.01.25至99 .01.25)(第557至559頁)、0000000000(廖盈泓)電話通 聯記錄(99.01.25至99.01.25)(第559、560頁)、000000 0000(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8.12.28至98.12.29)(第 561頁)、0000000000(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8.10.05 至98.10.05)(第562、563頁)、0000000000(王任祥)電 話通聯記錄(98.12.27至98.12.28)(第564頁)、0000000 000 (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9.01.26至99.01.26)(第 565頁)、000000000 0(王任祥)電話通聯記錄(98.12.27 至98.12.27)(第566頁)及99年度偵字第647號卷二所附渣 打國際商業銀行99年5 月11日CB-OPS字第09914164號函檢送 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威佑)(第129至134頁) 、中國信託99年5月7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5856號函檢送 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威佑吳佩如陳威佑: 0000000000000、吳佩如:000000000000 (第136至150頁) 、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99年5月13日99職業管字第099103084



59號函(檢送開戶資料及98.6.1至99.2.5交易明細)(楊明 璋)(第152至163頁)、台新商銀99年5月6日台新作文字第 9907052 號函,卷檢送開戶資料及98.5.1至99.2.5資金往來 明細(李金穎)(第165至191頁)及99年度偵字第572 號卷 附之0000000000(梁崇銘)通訊監察譯文(99.01.06至99.0 1.08)(第103至110頁反面)、0000000000(廖盈泓)通訊 監察譯文(99.01.25)(第111至112頁反面)、0000000000 (王幼獅)通訊監察譯文(99.01.25)(第112 頁反面至第 113頁反面)、0000000000(李金穎)通訊監察譯文(99.01 .25 )(第114、115頁)、0000000000(廖盈泓)通訊監察 譯文(99.01.25至99.01.26)(第115至118頁)、00000000 00(王任祥)通訊監察譯文(99.01.26)(第118至121頁反 面)、0000000000(廖盈泓)通訊監察譯文(99.01.26)( 第123頁)、0000000000(王任祥)通訊監察譯文(99.01.2 6 )(第123頁反面至124頁)、0000000000(廖盈泓)通訊 監察譯文(99.01.26)(第124頁反面至126頁反面)、0000 000000(王任祥)、0000000000(廖盈泓)、0000000000( 梁崇銘)通訊監察譯文(99.01.26至99.01.27)(第126 頁 反面至第133頁反面)、廖盈泓指認98.11.09廖盈泓駕駛911 1-DJ自小客車至基隆市○○路縣聯社向人頭收取金融帳戶照 片共5幀(第183、184頁)、00-0000000(小頭)、0000000 000000(何明樺)公共電話查詢譯文(99.1.29)(第188頁 反面至第189頁)、0000000000(王任祥)通聯譯文(99.1. 26)(第189頁反面至190頁)、0000000000(王任祥)、00 00000000(廖盈泓)、0000000000(梁崇銘)通訊監察譯文 (99.01.26至99.01.27)(第190頁反面至第196頁)、基隆 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99證231、廖盈泓)(第233頁)、基 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389號)電話:0000000000 (王任祥)、0000000000(李金穎)時間:98.09.22 10:00 至98.10.21 10:00(第242、243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 監察書(98聲監436 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時間:98.10.21 10:00至98.11.19 10: 00(第243頁反面至第244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 書(98聲監697號)電話:0000000000(王任祥)、0000000 000 (李金穎)時間:98.10.21 10:00至98.11.19 10:00( 第245、246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473 號 )電話:0000000000(王任祥)、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楊明璋)、0000000000 時間 :98.11.06 10:00至98.11.19 10:00(第246頁反面至第247



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495 號)電話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時間:98.11.19 10:00至98.12.18 10:00(第248、249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 監794 號)電話:0000000 000(王任祥)、00000000 00( 李金穎)時間:98.11.19 10:00至98.12.18 10:00(第249 頁反面字第250 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 監795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時間:98.11.19 10: 00至98.12.18 10:00(第251 頁 至252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796號) 電話:0000000000(王任祥)、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楊明璋)、0000000000時間:98 .11.19 10:00至98.12.18 10:00(第252頁反面至253頁反面 )、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524號)電話: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時間:98.12.07 10:00至98.12.18 10:00(第254頁反面至255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 (98聲監216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時間:98.12.18 10:00至98 .01.16 10:00(第255頁反面至266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 通訊監察書(98聲監551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李金穎)、0000000000時間:98 .12.21 10:00至98.01.16 10:00(第257頁至258頁反面)、 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565號)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000(王任祥)、0000000000、00 00000000時間:98.12.25 10:00至99.01.16 10:00(第258 頁反面至259 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8聲監 570號)電話:000000000 0(王任祥)時間:98.12.29 10 :00 至99.01.16 10:00(第260、261頁)、基隆地方法院通 訊監察書(98聲監574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王幼獅)時間:98.12.31 10:00至99.01.16 10:00(第26 1頁反面至262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 003號)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梁 崇銘)、0000000000時間:99.01.06 10:00至99.01.16 10: 00(第263、264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3 9號)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時間:99.01.16 10:0 0 至99.02.14 10:00(第264頁反面至第265頁反面)、基隆



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0號)電話: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李金穎)、0000000000 時間:99.01.16 10:00至99.02.14 10:00(第266、267頁) 、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1號)電話:0000000 000、0000000000時間:99.01.16 10:00至99.02.14 10:00 (第267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2號 )電話:000000000 0、0000000000(王幼獅)時間:99.01 .16 10:00至99.02.14 10:00(第268至270頁)、基隆地方 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3 號)電話:0000000000(梁崇 銘)時間:99.01.16 10:00至99.02.14 10:00(第270 頁反 面至271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33號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廖盈泓)、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何明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何明樺)時間:99.01.20 10:00至 99.02.14 10:00(第271至272頁反面)、基隆地方法院通訊 監察書(99聲監036 號)電話:0000000000(王任祥)時間 :99.01.26 10:00至99.02.14 10:00(第273、274頁)、基 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1號)電話:0000000000 (楊明璋)、0000000000、0000000000(梁崇銘)時間:99 .01.26 10:00至99.02.14 10:00(第274頁反面至275頁反面 )、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46號)電話:00000 00000、0000000000時間:99.02.01 10:00至99.02.14 10:0 0(第276、277頁)、基隆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99聲監055 號)電話: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時間:99.02.05 10:00至99.02.14 10:00(第277頁反 面至278頁反面)及99年度偵字第646號卷附之梁崇銘99.01. 27前往領取人頭帳戶照片共9 幀、梁崇銘遭查扣物品照片( 手機內簡訊)10幀(第18至22頁)、基隆地方法院搜索票( 99聲搜56)、基隆市警察局刑警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梁崇銘黃富茂)(第27至30頁)、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廖盈泓)(第 60至62頁)、王任祥註冊GAMANIA (遊戲橘子)聲請註冊資 料(第130、131頁)及99年度偵字第844 號卷附之陳威佑中 國信託00000000000 0帳號聲請人資料、對帳單(第17、18 頁)、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何明樺)(第22、23頁)、0000000000(梁崇銘)、000000 0000(王任祥)、0000000000(廖盈泓)通聯通訊譯文(99 .01.08、99.01.26至99.01.27)(第30頁至36頁反面)、00 00000000(廖盈泓)、0000000000(梁崇銘)、0000000000



王任祥)通訊監察譯文(99.01.27)(第38頁至40頁反面 )、000000000000 0(何明樺)通訊監察譯文(第41頁至反 面)、0000000000(梁崇銘)通訊監察譯文(第42至52頁) 、0000000000(李金穎)、0000000000(廖盈泓)通訊監察 譯文(99.01.25),證人即同案被告李金穎於98年11月27日 於統一超商康雲店測試收購人頭帳戶時之監視照片、基隆市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被告李金穎楊明璋)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等在卷可資佐證。 ㈤綜上,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李國雄之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李國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又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 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 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 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 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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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