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
第30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壹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家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該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9公克)係違禁 物品,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二、按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 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查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該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民國99年10月 6 日晚間11時10分許,為警在基隆市○○區○○路166-1 號 「魁網網咖」內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毛重0.19公克)。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99年度毒偵字第48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 核閱上開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 包(毛重0.19公克),內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並有基隆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何家興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 鑑驗報告單1 紙(見同上偵卷第16頁)附卷可稽,爰併同難 以析離之包裝袋1 只,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如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