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5227號
CYDV,99,司促,15227,2011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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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52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志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周志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釋明請 求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 23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 知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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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