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2708號
債 權 人 賴俐潔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郭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郭草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一)請 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及證明文件,(二)債務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日命聲請人於 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5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