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號
CYDV,100,訴,104,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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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   告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 理 人 鄭美玲
被   告 周清立
被   告 周偉崇
被   告 周庭華原名周邵華.
被   告 蕭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2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0,497元, 該裁定已於100 年2 月10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 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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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