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 理 人 鄭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立等4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23,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