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1號
CYDV,100,補,41,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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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代 理 人 鄭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清立等4 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23,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扣除原告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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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